一、 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
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 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”大树和小草结婚后,由于大树父母直接将房屋过户至双方名下,根据上述规定,该情形视为大树父母对双方的赠与,受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二、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?
《民法典》第1087条规定“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”司法实践中,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的财产来源、婚龄较短、有无孕育子女、市场价格、离婚的过错等因素,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,并酌定给与对方补偿,既要保护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,也要肯定和鼓励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,平衡双方的利益。
三、针对本案的情形律师的三点建议。
1.不建议老人在生前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子女,一方面因为婚姻的不稳定,另一方面也是对老年人财产的保护,财产在手可以增强老人的抗风险能力,也可以安心养老。
2.即使要过户至儿子和儿媳名下,建议在房本上约定好份额,一旦产生纠纷,就有了分割的依据。
3.如果在房屋已经过户至儿子及儿媳的名下,为保障自己的权益,可以在房屋上为自己设立居住权直至离世。要注意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同时要到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。